深圳沙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
二、 會議的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深圳沙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50分
(2)網絡投票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會議召開及投票方式: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本公司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本公司股東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投票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表決結果為準。
4、會議地點: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江路與武夷山路路口青島廣順房地產開發公司傲海星城會議室
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深圳沙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 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授權委托的代表共計6人,代表股份數額為177,505,15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4.32%。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3人,代表公司股份177,479,15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4.31%。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3人,代表公司股份26,0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山東慧勤律師事務所馮恩杰律師、薛東龍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四、 議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提交,程序合法,資料完備。
議案一: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及實施地點的議案
1)、表決情況:
同意177,505,15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6,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
、表決結果:提案通過。
議案二:關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該事項屬于特別決議事項,需經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表決情況:
同意177,505,15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6,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
、表決結果:提案通過。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山東慧勤律師事務所
2、見證律師:馮恩杰、薛東龍
3、結論性意見: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山東慧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沙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